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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登记簿:为了对某些业务备忘、控制和管理而分户设置的辅助性账簿账卡。
  余额表:反映每日营业终了分户账最后余额的表式。
  辅助账簿由银行自行选择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账务核对包括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折)和内外账务核对。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账务核对全部相符后,应在有关账、簿、卡上签章。
  第二十六条 银行应至少按月核对同业往来账务及系统内往来账务,至少按季与开户单位核对账务。对账相符的应由核对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确认,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银行计算机账务核算系统应具有操作权限控制、监督功能和故障应急处理及数据恢复措施。

六、记账规则

  第二十八条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第二十九条 银行应于营业日当日结账。
  第三十条 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记账,并经过复核。记账、复核人员和会计主管应根据本行权限管理的规定,在已记载的账页上确认。
  第三十一条 外币业务的记账方法可采用外币分账制或外币统账制,银行只能选择其一。
  第三十二条 已经记账的账务数据发生差错需要更改时,应填制冲正凭证办理更正。错账冲正影响计息的,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并对积数进行相应调整。
  错账冲正及调整计息积数应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办理。

七、计息规则

  第三十三条 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利率、结息日期和计息方法结计利息。
  第三十四条 银行于结息日结计利息,所计利息应入结息日次日账。
  第三十五条 银行采用积数计息法的,应按实际天数结计利息。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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