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2002年12月20日 财综[200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附件: 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一等:上海市
二等:北京市 上海市黄浦区
三等:广州市 深圳市
四等:
天津市
重庆市
河北:石家庄市
辽宁:大连市 沈阳市
江苏:常州市 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浙江:杭州市 宁波市
福建:福州市 厦门市
山东:济南市 青岛市
湖北:武汉市
湖南:长沙市
广东:汕头市 珠海市 深圳市保安区
四川:成都市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
山西:太原市
辽宁:鞍山市
吉林:长春市
黑龙江:哈尔滨市
江苏:徐州市
安徽:合肥市
江西:南昌市
河南:郑州市
广东:东莞市 佛山市 惠州市 中山市 深圳市 龙岗区 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南宁市
海南:海口市
云南:昆明市
陕西:西安市
新疆:乌鲁木齐市
六等:
北京:大兴区 昌平区 顺义区
天津:津南区 西青区
河北:保定市 邯郸市
内蒙古:包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