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财预字第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几年,我国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逐步发展成为创造国民经济财富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规定“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国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为加强和完善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实施财政监督,促使开发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开发效益,经研究(已经建设银行会签),从1990年第四季度起,将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照章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现将开发企业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问题
  各级开发企业按其主管部门财务隶属关系,将应缴所得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其中:上缴地方财政的所得税收入列作地方预算收入、中央财政参与分成,具体分成办法另定。对开发企业上缴的其他各项税收的预算级次,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算科目问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