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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6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4日 财建[2002]640号)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取、分配和使用管理,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特制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柯风 邓燕
  电 话:010—68552526,010—68552525
  附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取、分配和使用管理,促进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规定,结合无线电管理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和管理权限,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征收,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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