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2: 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政府赠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所指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其他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转赠机构对其管理的赠款项目以赠款项目为会计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完成,并向财政部报送。
第九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
第十条 转赠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
第十一条 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
│ 编号 │ 科目名称 │ 编号 │ 科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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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资产类 │ │ 二、负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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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现金 │ 201 │ 应付款项 │
├──────┼────────┼──────┼─────────┤
│ 102 │ 银行存款 │ 202 │ 预收款项 │
├──────┼────────┼──────┼─────────┤
│ 103 │ 应收款项 │ │ 三、净资产类 │
├──────┼────────┼──────┼─────────┤
│ │ │ 301 │ 专用资金 │
├──────┼────────┼──────┼─────────┤
│ │ │ 302 │ 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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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支出类 │ │ 四、收入类 │
├──────┼────────┼──────┼─────────┤
│ 501 │ 拨出赠款 │ 401 │ 拨入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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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2 │ 拨出配套资金 │ 402 │ 拨入配套资金 │
├──────┼────────┼──────┼─────────┤
│ 503 │ 其他支出 │ 403 │ 利息收入 │
└──────┴────────┴──────┴─────────┘
第三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转赠机构设置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