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
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监发[2002]5号 2002年10月18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2001年,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文件精神,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整顿,并且对重点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单位自查自纠不积极,漏报、瞒报银行账户,个别单位漏报账户数竟达自查上报数的2倍;各单位自查工作当中普遍存在对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银行账户撤并力度不够、撤并率偏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重点检查后要求单位撤并的账户占总撤并数的40.60%;银行账户未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资金未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混乱等现象依然存在。从总体来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滥的现象虽然得到了遏制,但是还不够彻底。
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高度重视。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对清理整顿银行账户都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这两个会议精神,按照李岚清副总理2002年3月18日和9月3日在财政部工作汇报中的有关批示,今年将在2001年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目的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在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字[2000]18号)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