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阶段。从2002年11月份开始,组织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人员对重点检查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每个被检查部门的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在清理整顿中,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的财政审批、备案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要把银行账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和税费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效果。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如《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等,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是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情况汇总表
编报单位: (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