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行业组织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涉及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有关工作,并对地方行业组织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行业组织在开展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活动时,要征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及时汇报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充分依靠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企业具有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责任。要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规划,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自主培训功能。“十五”期间,力争全国年培训城镇职工达到5000万人次,企业职工年培训率平均达到40%左右,使我国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要高度重视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等,采取学校培养、岗位培训、师傅带徒弟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培养大批技术精湛、技能高超的技师、高级技师和复合型技术工人。要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涉及职工和社会公共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利用企业自有培训基地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的需求,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个性化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使转岗和下岗人员掌握新的技能,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促进下岗职工自主创业。
要鼓励更多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地方支柱行业和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在整合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单独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培养行业和企业需要的实用人才。中小企业应依托地方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在职职工和后备职工。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使企业的教育资源成为社会、社区教育培训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
加强企校合作是依靠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途径。企业要积极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接受职业学校教师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企业要支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担任专、兼职教师。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主动适应企业需求,充分利用企业的生产设施、信息资源、专业人员等优势,积极调整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培养目标,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办学质量。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学校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规模较大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应与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对口联系,其负责人可成为对口联系学校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
五、实施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企业招聘职工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企业招用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目前已经在岗但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员工,特别是从事技术复杂、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安全生产行业和工种的员工,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应有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经培训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调离现岗位。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