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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财会[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指导职能,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经财政部党组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现对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依法界定行政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门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能。在实际运行中,曾采取将行政职能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过渡性做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既不利于深化会计监管工作,也不利于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功能。依法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是贯彻《注册会计师法》,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统一思想和认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认真履行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规则、对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努力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和行业发展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交接有序进行
  (一)加强领导,统一协调。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领导,统一协调交接工作,研究制定具体交接办法,原则上应在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作交接。同时,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划和措施,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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