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为了有效行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职能,财政部门内部应当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抓好落实。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情况进行备案等行政职能,可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可由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财政法制机构继续做好行政处罚事项的听证、行政复议等工作。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财政部门会计管理、监督检查、财政法制等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互支持和配合。
(三)认真办理工作交接,注意工作交接前后的衔接。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应当注意工作的协调和衔接,保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不松、不乱、不断。从财政部门作出终止委托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决定之日起,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再行使行政职能,统一由财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对尚未处理完结的行政管理事项,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助财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处理完结;对新发生的行政管理事项,统一由财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业务档案、基础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移交财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具体移交范围和交接办法,由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商定。
《财政部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随文附发(见附件),供各地区参考。
(四)抓紧清理、修订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规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按照《
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和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的精神,对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在修订后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之前,暂按《
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及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的要求,相应调整管理主体,原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职能由财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
三、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
财政部门是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整顿会计秩序、加强会计监管、管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是依法整顿会计秩序,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重要措施。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工作交接,认真研究贯彻《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切实加强对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