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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交接后,财政部门内部有关职能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人员等需要相应调整和充实,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行政职能落到实处。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和调查研究,提高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尽快熟悉情况、接手工作,确保行政职能的尽快到位。
  四、加强指导,深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职能
  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密切与注册会计师、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自律性监管,指导、督促注册会计师公正执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执业标准建设,强化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认真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完善后续教育制度;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提供必要的专业援助,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与国际组织、执业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支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
  请各地区根据以上意见,认真组织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交接工作。在工作交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财政部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党组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的决定,财政部条法司、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对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规清理、终止委托行政职能及工作交接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了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相关机构)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事务所设立审批的相关内容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4.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5.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6.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备案;7.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8.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9.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10.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1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审批;12.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审批;1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审批;1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15.其他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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