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要交接的资料
1.涉及上述审批及管理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批程序及管理要求;
2.已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审批时的申请材料;注协办理的批复文件或发放许可证的情况;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情况;未使用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许可证》;相关的管理软件及操作程序;全国现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情况的统计汇总资料;
3.省级注协(或财政部门)报送中注协备案的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及管理的有关资料;
4.涉及证书发放的收费文件及标准;
5.尚未办理完毕的涉及上述审批及相关管理事项的有关资料;
6.其他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等审批相关的资料。
(三)工作协调
1.财政部批准涉外机构及相关业务的情况应抄送中注协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协;
2.财政部会计司代表财政部受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申请;
3.财政部与证监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批准决定抄送中注协、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注协;
4.省级财政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决定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省级注协和中注协。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涉及注册会计师审批、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备案;2.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备案;3.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管理;4.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审批;5.证券许可证的年检;6.其他相关内容。
(二)需要交接的有关资料
1.现行有效的涉及注册会计师备案、年检及证券许可证审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2.省级注协向中注协备案的有关注册会计师审批的资料;
3.中注协批准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
4.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包括批复文件、证券资格注册会计师数据库、申报材料、审批材料、年检材料等;
5.未使用的证券许可证书及相关表格、计算机管理软件等;
6.未了事项的移交,包括:未办理完结的各省注册会计师备案材料;正在申请取得、变更、恢复及准备收回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及年检的有关材料;
7.其他与注册会计师备案、证券许可证审批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