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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三)工作协调
  1.注册会计师的备案
  (1)省级注协受理并批准注册后,将准予注册人员有关资料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报中注协、省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会计司发现省级注协不 符合《注册会计师法》的注册,通知有关的省级注协撤销注册,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中注协。
  (3)省级注协应将年检材料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报中注协、省级财政部门。
  (4)财政部会计司和中注协可根据需要对省级注协的批准注册及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2.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管理
  (1)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办法、样式和具体管理,由财政部会计司统一负责。
  (2)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吊销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决定,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送中注协,省级注协负责收回。
  3.证券许可证的审批
  (1)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证券许可证的审批。
  (2)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由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抄送中注协和有关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协。
  (4)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
  (5)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的吊销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同时抄送中注协和有关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协。
  三、审批准则(包括执业准则、规则,下同)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交接的有关资料
  1.独立审计准则组组成人员名单;2.独立审计准则国内、国外、港澳台专家咨询组人员名单;3.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规划;4.已发布、正在制定中及以后准备制定的审计准则项目。
  (二)工作协调
  1.独立审计准则专家咨询组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注协承担;
  2.中注协负责审计准则的制订等,会计司负责审查和批准。
  四、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资格考试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考试的政策性文件规定,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证券期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考试的政策规定;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3.以往考试的基本情况(基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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