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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
 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先后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恪尽职守,强化监管,为加强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一向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年来,针对部分领域和行业重特大事故多发的情况,及时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加强安全生产的任务十分繁重。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安全生产关系群众生命,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着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重要职责,多项工作都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在维护安全生产方面责任重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真正把维护安全生产作为强化市场监管执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尽职尽责,抓紧抓实。
  二、依法强化登记注册,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前置审批的规定,依法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质审查,坚决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市场主体堵在市场门外。一是对新申请设立涉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必须要求其依法提供消防、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出具的审批或许可证件;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不得以简化手续、支持企业改革发展为由,擅自减少必要的安全、卫生等审批事项,违者,要依法坚决纠正和查处。二是继续对已登记注册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市场主体的前置审批进行全面清理,凡未按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或前置审批有效期满的,要求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三是针对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事故多发的情况,对经营范围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尤其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并建立单独的“经济户口”,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
  三、认真开展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要继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市场主体的清理整顿工作。一是继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五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重点抓好煤矿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的安全整治。通过整治,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强化监管,切实扭转这些行业安全生产被动的局面。二是继续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五小”企业。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五小”企业,特别是小煤矿,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三是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肃查处“三无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活动,严厉查处“三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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