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反弹的主要原因
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反弹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地方尤其是县、乡的领导干部环保意识淡薄,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为了局部经济利益牺牲环境资源,没有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存在的污染问题熟视无睹,甚至包庇纵容。二是一些地方对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缺乏统筹规划与管理,没有严格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批准建设了大量污染严重的项目。三是一些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了造纸、印染、化工、酿造、水泥、焦炭、冶炼等小企业群,这些企业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污染严重,受经济利益驱使,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和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比较普遍。四是不少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环境监督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装备严重不足,加之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致使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
三、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措施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从上述案件的查处中汲取教训,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此,特重申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层层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将环境保护计划完成情况与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和经济工作考核相结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关和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的产生,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批准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凡违反规定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已经立案查处的环境污染案件,要一抓到底,落实整改措施,防止污染反弹;对其他环境违法案件也要抓紧立案查处。对属于“十五小”、“新五小”和列入国家限期淘汰产品和工艺目录的企业,一律关闭;对治污设施和管理措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没有完成治理任务仍超标准排放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一律依法停止生产;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
(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经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制定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加大以清洁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支持力度,加强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做好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加快造纸、印染、化工、酿造、电力、水泥、焦炭、冶炼等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产业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