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原油加工的损耗
影响损耗的主要因素有加工原油的性质、工艺流程、装置的技术状况和生产方案等。从原油进常减压装置到成品出厂,其间要经过多次的加热、冷却、半成品输转、化学反应等过程,产生的损耗主要包括瓦斯跑损;半成品输转、储存和调和的损失;油品的输转、贮存损耗等;此外,通过多次深度加工,将一些重质馏份转化为轻质馏份的过程,以及降低原油炼制产品杂质含量的精制过程,也都会产生损耗;从原油加工到产品出厂,每一个原油加工装置都需要消耗燃料油、燃料气等物质,这些消耗物质是直接由原油转化而来的。
5、单耗标准的说明
本标准规定的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的复出口总收率为82%-84%。
本标准规定的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的“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总收率≥70%。
本标准规定的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的其它产品仅指5-7号燃料油、其他柴油和其他燃料油、重油、石油沥青、苯类、石油焦、液化气、润滑油、润滑油基础油和石蜡共十种。
由于原油品质的差异和各炼油厂的加工装置、加工流程、工艺路线及加工方案不同,使得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炼制产品的总收率不尽一致。因此,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的复出口总收率应考虑各原油加工企业的生产实际,按本标准所列的与原油含硫量的对应值确定。即,硫含量≤1%对应复出口收率84%;硫含量1%-2%对应复出口总收率83%;硫含量≥2%对应复出口总收率82%;石脑油、汽油、煤油和柴油收率应分别按合同规定的收率比例核定,但不得超过标准所列的上、下限值;“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总收率不得低于70%,并按上年的实际总收率核定(详见标准注1)。
由于原油加工工艺的特殊性,本标准不单独计算损耗率。
6、原油加工贸易核销实例
以国内某炼油厂为例,该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10万吨原油,含硫量2.1%,实际复出口品种及数量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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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数量(万吨)│ 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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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 │ 3│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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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 │ 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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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油 │ 1.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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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 │ 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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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产品(石蜡)│ 0.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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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7.9│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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