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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演出公司已基本达到了经营与管理分开的要求。但是,还有很多地方的演出公司仍然承担或变相承担着演出管理的职能,没有实现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这种现象对开放、繁荣演出市场必定形成阻碍,而且容易导致腐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不适应。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从《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切实做好演出管理与经营分开的工作,扶持、帮助目前依然承担演出管理职能的演出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造,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不再继续承担演出管理职能。此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落实,并于2003年底前,将本辖区内落实情况报文化部。
  三、实行经营与经纪分开,强化诚信意识,推行演出市场签约制度。
  演出经营、经纪不分,非法演出经纪活动蔓延是造成近年来演出市场倒卖批文、层层加价等问题的重要原因。《实施细则》明确区分了演出经营和演出经纪职能的不同,目的就是通过法制形式进一步确定演出经营、经纪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使演出单位能够更加准确地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演出市场的良性发展有赖于完善的信用机制。《实施细则》对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各方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比较完善的合同约定来弥补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漏洞,减少营业性演出活动中不必要的损失,为依法解决演出经济纠纷奠定法律基础。
  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做好《实施细则》的培训工作,特别要针对《实施细则》中“经营与经纪”的职能区分和演出合同的规则、要素等内容对演出公司、演出经纪公司等演出单位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工作,使演出从业人员尽早熟悉和掌握《实施细则》
  四、规范运作,促进演出市场开放整合,体现政府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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