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6、安全措施。
7、文明施工措施。
8、环保措施。
9、节能、降耗措施。
10、模板及支架、地下沟槽基坑支护、降水、施工便桥便线、构筑物顶推进、沉井、软基处理、预应力筋张拉工艺、大型构件吊运、混凝土浇注、设备安装、管道吹洗等专项设计。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设计单位应按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做交底纪要。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第十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
(一)一般规定
1、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2、合格证书、检(试)验报告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印章方为有效,并注明使用工程名称、规格、数量、进场日期、经办人签名及原件存放地点。
3、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有法定单位鉴定证明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试)验。
4、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使用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方可使用。
5、对按国家规定只提供技术参数的测试报告,应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技术参数进行判别并签字认可。
6.进场材料凡复试不合格的,应按原标准规定的要求再次进行复试,再次复试的结果合格方可认为该批材料合格,两次报告必须同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7.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其记录、汇总表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8.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对混凝土使用的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合料等的含碱量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要求报告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二)水泥
1.水泥生产厂家的检(试)验报告应包括后补的28天强度报告。
2.水泥使用前复试的主要项目为:胶砂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等。试验报告应有明确结论。
(三)钢材(钢筋、钢板、型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