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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1.钢材使用前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做力学性能试验;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材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如需焊接时,还应做可焊接性试验,并分别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
  2.预应力混凝土所用的高强钢丝、钢绞线等张拉钢材,除按上述要求检验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
  3.钢材检(试)验报告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要有试验结论。
  (四)沥青
  沥青使用前复试的主要项目为:延度、针入度、软化点、老化、粘附性等(视不同的道路等级而定)。
  (五)涂料
  防火涂料应具有经消防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
  (六)焊接材料
  应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可焊性试验报告。
  (七)砌块(砖、料石、预制块等)
  用于承重结构时,使用前复试项目为:抗压、抗折强度。
  (八)砂、石
  工程所使用的砂、石应按规定批量取样进行试验。试验项目一般有:筛分析、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含量等。结构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还应按要求加做压碎指标值等相应项目试验。
  (九)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
  各种类型的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使用前,应按相关规定中的要求进行现场复试并出具试验报告和掺量配合比试配单。
  (十)防水材料及粘接材料
  防水卷材、涂料、填缝、密封、粘接材料,沥青马蹄脂、环氧树脂等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抽样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十一)防腐、保温材料
  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应标明该产品质量指标、使用性能。
  (十二)石灰
  石灰在使用前就按批次取样,检测石灰的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
  (十三)水泥、石灰、粉煤灰灯混合料
  1、混合料的生产单位按规定,提供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2、连续供料时,生产单位出具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7天。
  (十四)沥青混合料
  沥青混合料生产单位应按同类型、同配比、每批次至少向施工单位提供一份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连续生产,每2000吨提供一次。
  (十五)商品混凝土
  1、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同配比、同批次、同强度等级提供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2、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提供混凝土碱含量报告。
  (十六)管材、管件、设备、配件
  1、厂(场)、站工程成套设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设备安装使用说明等。工程竣工后整理归档。
  2、厂(场)、站工程的其它专业设备及电气安装的材料、设备、产品按现行国家或待业相关规范、规程、标准要求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并留有相应文字记录。
  3、进口设备必须配有相关内容的中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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