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桩基础应按有关规定,做检(试)验并出具报告
(八)检(试)验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出具
第十七条 施工记录
(一)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
1、地基与基槽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记录:
(1)核对其位置、平面尺寸、基底标高等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2)核对基底的土质和地下水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相一致。
(3)对于深基础,还应检查基坑对附近建筑物、道路、管线等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2、地基需处理时,应由设计、勘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绘制处理的部位、尺寸、标高等示意图。处理后,应按有关规范和设计的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一般基槽验收记录可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代替。
(二)桩基施工记录
1、桩基施工记录应附有桩位平面示意图。分包桩基施工的单位,应将施工记录全部移交给总包单位。
2、打桩记录
(1)有试桩要求的应有试桩或试验记录。
(2)打桩记录应记入桩的锤击数、贯入度、打桩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
3、钻孔(挖孔)灌注桩记录
(1)钻孔桩(挖孔桩)钻进记录。
(2)成孔质量检查记录。
(3)桩混凝土灌注记录。
(三)构件、设备安装与调试记录
1、钢筋混凝土大型预制构件、钢结构等吊装记录。内容包括:构件类别、编号、型号、位置、连接方法、实际安装偏差等,并附简图。
2、厂(场)、站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内容包括:
(1)设备安装设计文件。
(2)设备安装记录:设备名称、编号、型号、安装位置、简图、连接方法、允许安装偏差和实际偏差等。特种设备的安装记录还应符合有关部门及行业规范的规定。
(3)设备调试记录。
(四)施加预应力记录
1、预应力张拉设计数据和理论张拉伸长值计算资料。
2、预应力张拉原始记录。
3、预应力张拉设备——油泵、千斤顶、压力表等应有由法定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校验的报告和张拉设备配套标定的报告并绘有相应的P—T曲线。
4、预应力孔道灌浆记录。
5、预留孔道实际摩阻值的测定报告书。
6、孔位示意图,其孔(束)号、构件编号与张拉原始记录一致。
(五)沉井下沉时,应填写沉井下沉观测记录
(六)混凝土浇注记录
凡现场浇注C20(含)强度等级以上的结构混凝土,均应填写混凝土浇注记录。
(七)管道、箱涵顶推进记录
(八)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设计有要求的要做沉降观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