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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3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OO2年 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7291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共同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1、 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88%
  (Rhodia Organique SAS)
  2、 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 50%
  (Borregaard Italia SpA)
  3、 其他欧盟公司:92%
  (All Others)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2年11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评论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OO二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
          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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