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机关经对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制造过程、主要生产技术指标、产品用途以及产品的相互竞争性、替代性调查后,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为同类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 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Rhodia Organique SAS)
1、 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了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公司”)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公司报告,在欧盟内销售中,罗地亚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
外经贸部对罗地亚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由于罗地亚公司未按要求提供成本部分有关信息,如未报告原材料名称及供应商名称,也没有报告原材料投入的数量,因此外经贸部无法对原材料成本进行审查。同时其主要原材料的减少金额与相关表格中投入原材料的金额不一致,外经贸部有理由怀疑罗地亚公司所报原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外经贸部使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进行了计算。
同时,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罗地亚公司在欧盟内销售部分所报告的运费等费用的调整金额大于其成本部分提供的相应的销售费用金额,因此外经贸部在初裁阶段暂时使用欧盟内销售中报告的数据代替了成本部分的相关数据,并将在实地核查中进行进一步审查。
另外,罗地亚公司在所报告的成本计算中对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存货准备等费用科目未向被调查产品进行分摊,理由是这些费用与被调查产品无关,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而且上述费用罗地亚公司均向生产被调查产品部门的其它产品进行了分摊。外经贸部认为,上述费用均是为罗地亚公司长期发展需要而发生的,应由公司整体承担的费用,应向各个产品分摊,因此外经贸部将上述费用按销售额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摊。
根据上述调整,外经贸部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欧盟内销售的成本。由于外经贸部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外经贸部采用重新计算后的调查期平均成本数据对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部分占整个欧盟内销售的比例为94%,因此外经贸部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暂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欧盟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 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罗地亚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如下两种渠道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1)通过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香港)对中国出口;(2)罗地亚公司直接对中国出口,其中一部分是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销售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几种情况,外经贸部分别依据以下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