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对鲍利葛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的研发费用没有向被调查产品分摊,所报告的理由是研发费用只摊销至二酚衍生产品,但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和说明。外经贸部认为,新产品的研发是公司整体长期发展的需要,在成功之前,其费用必须由公司整体承担,也即由各成熟产品的收入支持,每个成熟产品都应支持新产品的研究与发展,因此外经贸部根据鲍利葛公司报告的营业额的分摊比例将研发费用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摊。
外经贸部同时审查了被调查产品的制造成本和其他的费用项目,并在初裁阶段暂接受上述成本费用的分摊和计算方法,采纳鲍利葛公司报告的数据来计算成本。
上述费用按销售额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摊。
根据上述调整,外经贸部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欧盟内销售的成本。由于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外经贸部采用重新计算后的调查期平均成本数据对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因此外经贸部采用全部欧盟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意大利鲍利葛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自行负责全部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依据该公司对中国销售邻苯二酚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鲍利葛公司在欧盟内销售相关表格的附注中注明欧盟内销售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均按平均值报告,但该公司并没有提供关于计算过程、分摊的总额和平均值的说明,没有提供运费发票、保费发票等证据,也没有按要求在电子表格中保留公式。根据鲍利葛公司报告的材料,外经贸部无法对欧盟内销售内陆运费和保险费进行审查和核对,并有理由怀疑该公司所报运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外经贸部使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欧盟内销售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进行了计算。
对该公司报告的欧盟内销售的其它调整项目:信用费用、佣金,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现阶段可以接受,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
经审查,对于出口销售以下调整项目: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信用费用,外经贸部认为鲍利葛公司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现阶段可以接受,因此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信用费用、回扣、佣金等。对于各公司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调整主张,外经贸部决定暂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