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 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没有设置评审机构的可以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 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表式附后);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 评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