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附(略)。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管理,依据《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蓝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取得
第四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大专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
(二)经过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三)经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
第五条 培训。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参加培训时,需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
第六条 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信息产业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