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审批。考试合格后,填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表式附后),经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审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登记制度。信息产业部负责登记管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
第九条 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须在一年内向所在地方登记机构登记。经登记后方可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登记手续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条 申请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程师工作;
(四)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 批准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栏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应当向原登记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超过有效期60天不登记,原登记失效。重新登记时,除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原聘用单位应当在60天内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二)受刑事处分;
(三)受取消监理工程师资格处分;
(四)被聘用单位解聘;
(五)因其他原因已不适合做监理工作。
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登记、吊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