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履行我国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2]42号)
外经贸部:
你部《关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有关问题的请示》(外经贸办发〔2002〕1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议定书透明度条款中关于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向WTO成员及其个人和企业披露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承诺,做好加入WTO的有关通报咨询和贸易政策审议工作,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更名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汇集刊登我国已按现行规定公布的上述信息(刊登时要注明文本的出处),并作为我国政府向WTO及其成员通报咨询和WTO对我贸易政策审议的官方刊物。编辑、发行工作仍由你部负责;有关更名手续等事宜,请与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具体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