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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五)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技术职业(工种)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实施情况加强劳动监察,对违反规定的进行纠正并给予处罚。
  (六)利用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职业培训教师培训基地,加强教师特别是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培训,培养具备高级职业资格的专业理论和生产实习指导“一体化”教师。
  (七)组织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开展群众性岗位练兵活动,表彰奖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建立高技能人才库,定期组织同业技能交流活动。
  (八)逐步完善职业分类、标准、教研、教材等基础工作,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高级技工学校教学计划》和行业、企业生产岗位规范要求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并根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进行动态调整。开发和出版一批体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的教材。
  (九)做好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设职业指导必修课。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做好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和企业用工需求情况的收集、预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做好培训毕(结)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组织专场招聘会。
  (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政府和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政策、措施,宣传各行业的技术能手和标兵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术标兵的良好氛围,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
  五、经费筹措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争取专项经费,用于工程的组织推动和基础工作开发。
  (二)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落实技能培训经费。
  (三)培训机构和承担委托培训任务的企业,可根据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类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四)对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培训,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地方再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
  六、组织管理
  劳动保障部负责工程的总体规划、综合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设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专栏,及时通报工程进展。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工程的实施工作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企业负责本企业工程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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