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