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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2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

  纤维级聚酯切片用于生成涤纶短纤维和涤纶长丝。瓶级聚酯切片用于生成碳酸饮料或其他液体包装的容器。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因素后,认定韩国出口到中国的聚酯切片与中国生产的聚酯切片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比性。
  本反倾销案涉及的聚酯切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76011、39076019。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韩国大韩化纤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分别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三个型号聚酯切片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均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从关联商购买的原材料PTA的价格以及计入成本的价格低于其他公司从非关联商的购买价格及计入成本的价格,因此外经贸部依据现有资料对大韩化纤株式会社的成本作了调整,调查后三个型号全部低于成本销售,外经贸部暂根据其他公司的成本价格以及大韩化纤株式会社的该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利润构建了正常价值。待实地核查后对该公司的成本再重新予以确认。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韩国的非关联公司或是直接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大韩化纤株式会社在通过非关联公司向中国销售时,外经贸部依据该公司向非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2.韩国株式会社高合
  外经贸部分别审查了该公司纤维级和瓶级聚酯切片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均符合数量要求。由于该公司递交的答卷中费用分摊有前后表格不符的情况,外经贸部有理由相信其报来的费用分摊情况有误,决定对费用分摊重新进行调整。调整后,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部分通过关联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审查后认为关联商的价格具有可比性,决定采纳其关联商对中国销售价格作为基础之一确定其出口价格。
  3.韩国株式会社HUVIS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有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三种型号聚酯切片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这三种型号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均存在向关联商销售,外经贸部审查后排除了部分关联商销售。外经贸部在对成本情况进行审查时发现,株式会社HUVIS没有按照问卷的要求填写相关表格,致使相关表格中提供的原材料投入前后数据相差甚远,外经贸部暂决定依据现有资料来重新计算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原材料成本。在重新计算被调查产品成本后,有两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这两种型号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依据;另一型号的被调查产品部分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低于成本销售部分未占足够的数量,外经贸部决定不排除这些销售,接受其全部销售作为确定该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韩国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销售,没有通过关联贸易商对中国销售,外经贸部采纳其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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