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宣传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会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有关部门制定了8个配套文件。为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关心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良好氛围,部里定于2月下旬到3月下旬,利用1个月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再就业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再就业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
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配套文件,各地党委和政府也出台了符合本地实际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今年关键是抓落实、见成效。再就业工作涉及到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全面、完整、准确地宣传再就业有关政策,使所有的下岗失业人员了解政策,促进他们实现再就业;使街道社区和基层部门的同志尽快掌握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用人单位更好地运用政策,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努力使再就业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做好这项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中央和各地制定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三)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会议精神的经验和做法,社会各界对再就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四)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的典型。企业多渠道吸纳就业和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的典型。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切实做好再就业服务的典型。
三、宣传的主要形式
(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在活动期间开设固定栏目、版块及固定播出时间,宣传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举办政策咨询活动。3月上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到主要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设立宣传点,向群众发放宣传品,开展再就业政策咨询,同时结合开展送岗位送培训送信息等活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同志要参加咨询活动,并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