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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3年修订)[失效]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至上市前的有关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刊登的日期;
  (二)预计发行日期;
  (三)申购期;
  (四)资金冻结日期;
  (五)预计上市日期。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除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要求披露本次发行的风险因素与对策外,还需补充披露以下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二)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自身特有的风险(如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与股票价格的联动及异动关系,提醒投资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应有充分了解)。

第五节 发行条款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及其确定依据。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期限、利率和付息日期(说明转换年度有关利息的归属、股利分配方式)及其确定依据。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有关约定,包括:
  (一)转股的起止日期;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及计算公式;
  (三)在发行人分红、派息、发行新股、配股、合并或分立等时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四)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如有);
  (五)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六)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七)其他有关约定。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说明转股的具体程序, 主要包括:
  (一)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及转股申请的手续;
  (二)转股申请时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冻结及注销;
  (四)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说明所设置的赎回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赎回的条件;
  (二)程序;
  (三)价格;
  (四)付款方法;
  (五)时间。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说明所设置的回售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回售的条件;
  (二)程序;
  (三)价格;
  (四)付款方法;
  (五)时间。

第六节 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担保人简况;
  (二)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
  (三)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四)担保人的其他担保行为。
  发行人还应披露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的资信情况,主要说明:
  (一)公司近三年的主要贷款银行及各主要贷款银行对公司资信的评价(如有);
  (二)说明公司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
  (三)说明公司近三年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偿还情况;
  (四)发行人应披露资信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评级情况(如有);
  (五)发行人应计算并披露其前三年的速动比率、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等财务指标。

第八节 偿债措施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债措施,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时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

第九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说明近三年内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发生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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