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
崇左市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2]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南宁地区和南宁市行政区划设立地级崇左市的请示》(桂政报[2002]14号)及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宁地区和崇左县,设立地级崇左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江州区石林大道。
二、崇左市设立江州区,以原崇左县的行政区域为江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新民路。
三、祟左市辖宁明县、扶绥县、龙州县、大新县、天等县和新设立的江州区,原南宁地区的县级凭祥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
四、将原南宁地区管辖的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县划归南宁市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