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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等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
 (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
 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
 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交通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要求,现将《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新旧专业对照表(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工程等)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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