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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等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附表1: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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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
│        │          │港口及航道工程        │
│        │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
│  本专业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
│        │          │水道及港口工程        │
│        │          │港口建筑工程         │
│        │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
│        │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
│        │          │航道(或整治)工程       │
├────────┼──────────┼───────────────┤
│        │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
│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
│        │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
│        │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
│        │          │水工结构工程         │
│  相近专业  │船舶与海洋工程   │建筑工程           │
│        │水利水电工程    │结构工程           │
│        │土木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
│        │          │城镇建设           │
│        │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
│        │          │桥梁工程           │
│        │          │铁道工程           │
│        │          │交通工程           │
│        │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
├────────┼──────────┴───────────────┤
│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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