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6、医院普通诊室和其它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二、隔离工作指导原则
  (一)发热门(急)诊
  1、独立设区,与其它门诊、急诊相隔离,有明显标识。诊室消毒期间,应当有备用诊室。
  2、近距离内有隔离卫生间。
  3、有条件的,可以指定专门的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
  (二)隔离留观室
  1、独立设区,有明显标识。
  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3、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留观室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留观病人一人一室,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留观室,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
  5、积极进行鉴别诊断,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等。对暂时诊断不明,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均需隔离留观。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病区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它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3、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疑似病人一人一室,戴口罩,不得离开病房,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室内应当具备洗漱、排泄条件。
  5、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导原则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6、病区出入口应当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
  (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病区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它病区(包括疑似病人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3、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病区。
  4、重症病人应当收治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常规病人。
  5、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6、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导原则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7、病区出入口应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
  三、消毒工作指导原则
  消毒范围:发热门(急)诊(包括指定的专门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未指定专门的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的,应当加强对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的消毒。
  (一)空气消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