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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附件:
  (一)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
  (二)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证明1份;
  (三)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四)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1份;
  (五)商标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 不小于20mm×20mm。
  第十二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日期为申请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书,申请日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补正。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补正通知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补正通知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通过商标局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或者其他申请,按规定需要缴费的,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缴费通知单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单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缴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商标局通知国际局依职权驳回的,不再向国际局确认该驳回。
  第十四条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公告刊登的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件异议申请可以涉及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的,商标局终止异议程序,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指定中国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领土延伸申请人,自该商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的3个月内,应当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向商标局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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