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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有关账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中有关账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库[2003]1号 2003年1月6日)


中央各试点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单位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有关账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自正式实施改革试点之日起,中央试点单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收入,只记收入台账,不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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