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2年修订)》及报送补充监管报表的通知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显要位置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公司经×年×月××会议批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解聘原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具体说明请见本报告<他重要事项>部分”。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各单项业务资格;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负责年度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的专门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十八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等,应披露境内外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的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和技术服务站点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财务状况指标的年末数、年(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净资本比率、流动比率、净资本、自营权益类证券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固定资本比率、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经营成果指标的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净资产负债率、净资本负债率、自营权益类证券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固定资本比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总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负债总额
  净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年末净资产×100%
  净资本负债率=净资本/负债总额×100%
  自营权益类证券比例=自营权益类证券账面成本/年末净资产×100%
  长期投资比例=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年末净资产×100%
  固定资本比例=(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年末净资产×100%
  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净利润/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100%
  (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按照证监发[2001]1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第五条公式分母的规则计算)
  营业费用率=营业费用增业收入×100%
  总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二)上述指标计算以母公司的报表数据为准,其中的账面价值是指扣减折旧、减值(跌价)准备后的资产价值,其中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流动资产总额和流动负债总额是指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和受托资金后的净额。
  (三)公司因会计政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披露其累计影响金额,在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年(期)初数和上年数时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四)数据和指标的排列应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四节 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详细披露其股本 (或实收资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作价依据、合并的账务处理方法、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股权)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股权)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未持股数量(出资金额)及百分比、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名,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三)对持股10%以上的前五名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营业务、注册资本。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独立董事应披露其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稽查总监、技术总监和合规检查官,或在公司担任上述相当职务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应披露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离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简要工作经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