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姓名和简要工作经历。
第三十条 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报酬分别在20万元以下、20万元~40万元、40万元~60万元、60万元以上等各个区间的总人数。上述人员在公司领取的报酬包括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等)、奖金及其他报酬等。
第六节 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本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主要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对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各项业务作出的重大战略性调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其各项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行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包括各项业务的市场份额、业务地位和竞争优势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分部报告信息,如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构成、相对于上一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其变动原因等情况。公司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业务和地区的分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证券经纪业务的经营情况:
(一)按证券种类(如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等)披露报告期及上年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和市场份额,其中股票应区分A、B股分别披露。
(二)按债券的种类(如国债、企业债券等)披露报告期及上年代理的已兑付债券金额。
(三)应披露网上交易的金额及所占公司交易额的比重。
(四)代理交易额包括新股发行、增发新股和配股认购额,不包括国债回购。
(五)市场份额是指该类证券交易额占沪深两市该类证券同一时期交易总额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证券承销业务的经营情况:
(一)按发行类别(如首次发行、公募增发、配股、债券发行等)分别披露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主承销、副主承销和分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
(二)应披露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上市推荐次数、项目和收入情况。
(三)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担任财务顾问次数以及本年财务顾问收入情况。
(四)若涉及外币,应按承销期末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应按自营证券种类(如A股、基金、国债、其他债券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自营证券规模、自营证券收益总额和自营证券收益率。
自营证券规模=报告期自营证券占用成本累计日积数/报告期天数
自营证券收益总额=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期末结存证券浮动盈亏-期初结存证券浮动盈亏
自营证券收益率=自营证券收益总额/自营证券规模×100%。
第三十七条 应充分披露期末受托资产减值损失中应由公司承担的具体金额,以及报告期内已支付和应支付的承诺收益的具体金额,并简要说明对报告期损益的影响。
应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受托管理资产增值情况和平均受托管理资产增值率。
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报告期受托资金累计日积数/报告期天数
受托管理资产增值额=报告期已实现的受托资产增值额+期末结存受托资产浮动盈亏-期初结存受托资产浮动盈亏
平均受托管理资产增值率=受托管理资产增值额/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100%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开展的新业务,营业部、服务部、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的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以及这些活动所采用的基本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对本期业绩的影响。
应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重大资产委托他人承包经营或由他人租赁经营的有关情况,包括期限、价款、相应的权利义务等重要的,协议条款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营业费用主要项目(至少前五项费用)进行分析,并说明比较上一报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在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表外负债、账外资产和账外经营等情况,是否有违反如下规定的行为:
(一)
《证券法》第
132条、第
133条、第
134条、第
141条、第
142条和第
143条;
(二)证监发[2001]69号《
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担保的规定;
(三)证监机构字[2001]59号《
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中有关证券进行风险投资的规定;
(四)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第
四条第十八项中有关受托人的禁止行为;
(五)《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有关禁止兴办实业的规定;
(六)其他如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违规拆借资金、违规发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