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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2年修订)》及报送补充监管报表的通知

  第六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并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附件《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的规定编制。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明确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作如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意见内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的概要说明已作相应披露,请注意阅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等。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和技术服务站点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七十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主要会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受托资产、长期资产、资产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流动负债合计、负债总额、实收资本(股本)、未分配利润、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受托投资管理收益、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净利润。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主要财务指标和业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净资本、净资本比率、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自营权益类证券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固定资本比例、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自营证券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因会计政策变动、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等因素导致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披露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受到重大影响的,应概要说明。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要求计算净资本,并以净资本计算表的方式列示期初数和期末数。
  第七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披露审计意见内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的概要说明。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股本(或实收资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分立等。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股前五名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负债状况以及重要的融资活动进行分析,并作概要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要求,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八十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各项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所处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和排名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对本期业绩的影响,如开展的新业务,营业部、服务部、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的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简要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3号令)、《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说明是否按规定完成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资金的存管、是否存在挪用问题,并对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与否进行概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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