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除前条所述的问题外,公司还应简要说明在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表外融资、账外资产和账外经营等情况,是否有违反如下规定的行为:
(一)
《证券法》第
132条、第
133条、第
134条、第
141条、第
142条和第
143条;
(二)证监发[2001]69号《
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担保的规定;
(三)证监机构字[2001]59号《
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中有关证券进行风险投资的规定;
(四)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第
四条第十八项中有关受托人的禁止行为;
(五)《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有关禁止兴办实业的规定;
(六)其他如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违规拆借资金、违规发债等。
第八十五条 应概要说明如下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发生的变化;
(二)按照涉诉债权和涉诉债务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及以前年度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
(三)重要的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重大的期后事项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计字[200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其编制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规定,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准确地说明。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不论本附件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概况
2.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3.税项
4.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5.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
6.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如有)
7.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8.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9.或有事项
10.承诺事项
1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公司概况应简介公司历史沿革(包括改制情况、增资扩股等)、主要经营业务等。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账本位币;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5.外币业务折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
6.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说明各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折算汇率,以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处理方法;
7.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8.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进行调整的,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特殊会计政策;
9.坏账核算方法。说明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
10.自营证券核算方法。说明自营证券分类、计价依据,以及自营证券成本结转方法,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11.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12.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权)益确认方法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以及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
13.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14.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