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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2年修订)》及报送补充监管报表的通知

  第八十四条 除前条所述的问题外,公司还应简要说明在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表外融资、账外资产和账外经营等情况,是否有违反如下规定的行为:
  (一)《证券法》132条、第133条、第134条、第141条、第142条和第143条
  (二)证监发[2001]69号《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担保的规定;
  (三)证监机构字[2001]59号《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中有关证券进行风险投资的规定;
  (四)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第四条第十八项中有关受托人的禁止行为;
  (五)《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禁止兴办实业的规定;
  (六)其他如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违规拆借资金、违规发债等。
  第八十五条 应概要说明如下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发生的变化;
  (二)按照涉诉债权和涉诉债务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及以前年度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
  (三)重要的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重大的期后事项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计字[200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其编制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规定,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准确地说明。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不论本附件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概况
  2.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3.税项
  4.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5.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
  6.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如有)
  7.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8.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9.或有事项
  10.承诺事项
  1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公司概况应简介公司历史沿革(包括改制情况、增资扩股等)、主要经营业务等。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账本位币;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5.外币业务折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
  6.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说明各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折算汇率,以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处理方法;
  7.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8.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进行调整的,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特殊会计政策;
  9.坏账核算方法。说明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
  10.自营证券核算方法。说明自营证券分类、计价依据,以及自营证券成本结转方法,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11.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12.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权)益确认方法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以及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
  13.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14.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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