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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3年1月21日 保监办发[2003]4号)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学会:
  根据国务院值班室传真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节临近,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各单位对于发生在本地区、本系统的紧急重大情况,在妥善处置的同时,必须立即向保监会报告。
  二、此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保监发[2002]45号),对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内容、标准、程序、方式和报告要求以及联系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确保保监会系统和保险行业的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避免出现漏报、误报等情况,切实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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