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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中心
 支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26日 保监发[2003]39号)


各保监办:
  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现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中“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统一由原规定的市区范围内扩大到所在地市所辖区、县”要求,现将保险公司在地区、自治州、盟等地市级行政区划政府所在地设立的中心支公司经营区域明确为所在的地区、自治州、盟等的行政辖区。
  二、请各办按照上述内容做好有关监管工作,并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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