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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少与审计任务重的矛盾非常突出,一些地方出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项目数量大大超出了审计机关的工作承受能力等问题,审计质量难以保证。为避免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保证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进行。其目的在于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增强审计效果,稳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的审计力量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地选择确定审计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审计机关每年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一定要与审计力量相匹配,不可过多委托,以防止审计质量的下降,影响和制约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
  三、严格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程序,有效发挥各部门的作用
  每年年底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应通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初步意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该初步意见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在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的实际承担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需要,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该计划经党委、政府(或领导小组)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
  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后,由组织部门根据该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具体实施。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外追加审计项目的,组织部门要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追加的具体审计项目,并报经党委或政府批准。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遇有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两年以上的;(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四、改进审计方法,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不均衡的问题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实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实施。为避免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过于集中造成审计机关审计任务不均衡的问题,干部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在其任职期间内适当安排一些任中审计。实行任中审计有利于及早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防范作用。
  同时,审计机关应注意统筹安排审计项目,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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