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2月8日 国税函[2003]102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
《规程》),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一)暂停报送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01)、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情况表(A0402)和预提费用调整表(A0403)等三张表;
(二)增加和修改主表和附表的填表说明如下:
1.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情况表(A04):增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帐准备,不得列入费用,否则应自行依法调整。”作为填表说明的第8条。
2.其他损益明细表(A08):增加“其他:填写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作为填表说明的第4条;修改填表说明第3条“国债:国债是指企业购买我国发行的公债和国库券,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予征收所得税,可不作申报调整”。
3.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A11):修改填表说明第1条为“根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目前仅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
4.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情况表(A14):增加“本表是生产性企业界定表,生产性企业及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均填写本表”作为填表说明。
5.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情况表(A15):增加以下三条填表说明,即“1.根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目前仅指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2.‘抵免金额’栏填写本年度实际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3.‘备注’栏填写企业本年未抵免或不够抵免留待以后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指标表。根据各地意见和建议,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指标表进行了修改(完整格式见
《规程》附表),具体修改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