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
1.增加第一项“税务登记户数”项下的“分支机构户数”;
2.删除原第二项“停业企业户数”;
3.增加第四项“不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
4.增加第六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户数”、“减率征收企业户数”、“其它”、“弥亏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企业户数”;
5.删除原汇总表的“附送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
1.增加第一项“税务登记户数”项下的“分支机构户数”、“常设代表机构户数”;
2.删除原第二项“停业企业户数”;
3.增加第三项“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项下的“常设代表机构户数”;
4.增加第四项“不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
5.增加第五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常设代表机构户数”、“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户数”、“减率征收企业户数”、“其它”、“全额征收企业户数”、“弥亏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企业户数”、“按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户数”;将原“减免企业户数”分成“免税企业户数”和“减半征收企业户数”。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A类)。取消原第二个指标“停业面”。
(四)为方便各地分析和编写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增加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综合数据表、情况分析图表和年度比较表等三份表。
三、进一步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各地应深入细致地做好修订后的《办法》的宣传工作,明确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结算申报的时间、范围和操作程序;并应着重针对企业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共同存在的疑难点和错报点,以及2002年度企业因执行新的财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而导致应税所得额计算上的差异,采取培训、印发资料和下户辅导等形式,向企业提供税收咨询和纳税服务,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申报工作。
四、严格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数据,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因此,各地必须严格审核,并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处理。对企业报送资料不齐全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必须及时退回,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对未按期申报或补报的,除责令其限期补报外,还应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要按照
《规程》规定的五个方面内容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责令企业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