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和
《规程》要求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企业开具全国统一格式的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开具的对象为总机构直属或从属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不从事经营、非盈利性质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直接隶属总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该分支机构下属的分支机构开具证明。
六、加大审核评税力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安排对企业的审核评税工作,将企业的申报资料与其历史资料相对照,并将发现问题的企业,按照性质进行归类,分别移交审计部门和反避税部门进行相应调查处理。
七、注重数据的分析和利用。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占用时间最长、工作量最大、拥有数据最多的一项工作,因此,各地应在注重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数据的效用,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为研究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提供依据。如企业亏损面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地应在掌握企业亏损面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原因并提出强化对亏损企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包括外资企业改内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改外资企业)对涉外税收收入的影响是总局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各地应结合汇算清缴分析企业改制的现状和原因以及对涉外税收收入的影响。
八、高度重视报告及相关报表的质量。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汇总报表的质量和报送时间不仅是考核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依据,也直接影响全国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
《规程》要求报送。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取消AB合并汇总表和指标表,只须按
《规程》要求报送A类汇总表、B类汇总表、A类指标表和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综合数据表、情况分析图表、年度比较表。各地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和工作报告应制成光盘或软盘,于2003年7月31日前报送总局。此外,为便于掌握各地贯彻《办法》和
《规程》情况,为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汇算清缴工作奠定基础,各地应把下发的有关汇算清缴的文件报送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