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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开展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开展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加快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和学科的建设,根据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继续增设一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设站范围
  1、已经批准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的一级学科。
  2、新增加战役学、军制学、军队政治工作学、军事后勤学与军事装备学、政治学、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6个一级学科。
  二、 设站原则
  1、坚持重点领域,突出基础科学、高科技研究,以及国防科技和技术创新。
  2、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原则,严格按设站条件评审,确保增设流动站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研条件。
  3、促进学科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使博士后工作进一步成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加强学科建设的重要机制。
  三、设站条件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由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申报。同时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学科内已培养出一届以上博士毕业生;
  2、申报学科应具备较强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水平处于国内前列;
  3、有实力雄厚的专家队伍和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4、具有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先进实验设备和丰富的图书资料,科研后勤条件良好;
  5、能够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并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提供带基本生活设施的住房等;
  6、对于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或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以及需要重点扶持发展的学科,在设站评审中将优先予以考虑。
  四、申报、评审程序
  1、接本通知后,请尽快通知本部门、本地区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准备工作。
  2、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请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审批表》(见附表),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湖北、江苏、上海、广东、山东、陕西、重庆、天津、湖南、浙江等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的中央部门和解放军直属单位,按上述要求送审,并同时送当地人事部门备案。
  3、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后,于2003年4月30日前寄送到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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