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
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了提高珠宝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珠宝评估行为,维护公众利益,更好地发挥珠宝评估在社会中介服务中的作用,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决定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烙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考试。
(一)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5年。
(二)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3年。
(三)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2年。
(四)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珠宝评估工作满1年。
(五)取得珠宝评估相关专业(含地质类、经济类)博士学位。
二、考试科目和组织方式
(一)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考试设《资产评估》、《经济法》、《珠宝鉴定与分级》、《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5个科目。
(二)组织方式
1、《资产评估》和《经济法》2个科目纳入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珠宝鉴定与分级》科目纳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2、《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进行,原则上每2年举行一次。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一)通过考试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珠宝鉴定与分级》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4个科目的考试。
(二)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资产评估》、《经济法》2个科目,只参加《珠宝鉴定与分级》、《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3个科目的考试。